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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太仆寺旗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承接产业开发区宝昌产业园绿色供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3-00027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3〕306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太仆寺旗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承接产业开发区宝昌产业园绿色供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3-12-01 15:00:00 公开日期: 2023-12-01 16:40:51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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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太仆寺旗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承接产业开发区宝昌产业园绿色供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3-12-01 16:40  浏览次数:

  太仆寺旗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 <锡林郭勒承接产业开发区宝昌产业园绿色供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锡林郭勒承接产业开发区宝昌产业园绿色供电项目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千斤沟镇和骆驼山镇境内,风电场距太仆寺旗直线距离约13km,场址中心坐标:E115°22′2.40″、N41°46′59.17″,升压站中心坐标:E115°19′31.72″、N41°49′12.51″。项目区周边有国道G207、G1013等,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规模为100MW,拟选用单机容量5MW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座110kV升压站、15%储能(4h),以及集电线路和场内外道路等。

  项目由升压站、进站道路、风机及箱变区、集电线路区、施工及检修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六部分组成,征占用地总面积56.76hm2,其中永久占地11.34hm2,临时占地45.42hm2,土地利用类型为灌木林地、耕地和草地;挖填土石方总量33.98万m3,其中土方开挖16.99万m3,土方回填16.99万m3,无弃方。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3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6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9个月。

  2023年5月,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了《太仆寺旗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承接产业开发区宝昌产业园绿色供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锡能源新字〔2023〕12号),项目代码:2302-152527-60-05-875051。

  2022年12月,《锡林郭勒承接产业开发区宝昌产业园绿色供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内蒙古华蒙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6.7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50.1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13.7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0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81.72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6.492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