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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01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6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01-08 15:00:00 公开日期: 2024-01-08 17:01:06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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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1-08 17:01  浏览次数:

  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批复 <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的函》(天地煤矿〔2023〕6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阿拉坦合力苏木境内,矿区范围坐标:E115°34'00"~115°47'00",N45°2'00"~45°7'00"。项目对外交通以公路为主,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改建建设生产类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设计生产能力0.6Mt/a,服务年限为3a,共划分两个采区,西部为首采区,东部为二采区,采区过渡采用重新拉钩方式,开采工艺采用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

  项目由露天采场、排土场、运输道路、工业场地、施工队场地五部分组成,建设期征占用地总面积98.19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土地利用类型包括采矿用地和草地;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114.31万m3,其中土方开挖85.69万m3,土方回填28.62万m3,弃方57.07万m3,全部运至排土场堆存。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已于2022年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12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35个月。

  2021年11月,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关于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锡能源运发〔2021〕23号)。

  2013年3月,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出具《关于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锡水发〔2013〕45号)。

  2021年9月,《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天地锡林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修改初步设计》由内蒙古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98.19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401.2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38.9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89万元,临时措施投资0.95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3.785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