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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伦15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光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49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154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伦15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光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07-01 09:00:00 公开日期: 2024-07-01 10:41:11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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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伦15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光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7-01 10:41  浏览次数:

  大唐多伦瑞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关于申请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伦15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光伏)< pan>>审批的报告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伦15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光伏)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滦源镇境内,地理中心坐标N42°15'22.76"E116°50'23.87"。项目区附近有国道G510、乡道Y314纵横穿过,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装机容量30MW,采用不低于550Wp的高效单晶硅组件(效率不低于21%),配套15%(2h)储能,与风电部分共用同一储能系统,新建1座110kV升压站,升压站通过110kV线路接入大唐多伦15万kW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制氢110kV总降站,制氢110kV总降站通过1回110kV线路接入滦河220kV变110kV侧。

  项目共划分光伏阵列区、集电线路区、施工及检修道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供电线路区5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建设期征占用地总面积72.11hm2其中永久占地66.47hm2,临时占地5.64hm2土地利用类型草地;挖填土石方总量4.80万m3,其中土方开挖2.40万m3,土方回填2.40万m3无借方、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47月开工建设,于202412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6个月。

  20242月,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伦15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光伏)备案告知书》,项目编码:2304-152531-60-01-664484

  2023年11月,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多伦15万千瓦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电建集团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2.11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589.6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61.6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26.33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1.42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2.587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