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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至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52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165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至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07-18 08:45:00 公开日期: 2024-07-18 09:25:10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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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至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7-18 09:25  浏览次数:

  乌拉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

  单位《关于申请审批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至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函(锡乌交函〔202480)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至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拉盖管理区境内,起于布林泉公路5km处,起点坐标:E118°49′27.18″,N45°45′49.40″;止于贺斯格乌拉牧场西入口处,终点坐标:E119°6′31.42″,N45°58′10.13″,路线全长36.381km。项目区附近有国道G334、省道S101等,周边另有多条乡村道路,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采用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8.5m,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Ⅱ级

  项目共划分路基工程区、取(弃)土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和表土堆放场5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建设期征占用地总面积114.43hm2其中永久占地73.22hm2,临时占地41.21hm2土地利用类型草地、林地和耕地行政区划划分乌拉盖管理区境内占地面积84.68hm2,东乌珠穆沁旗境内占地面积29.75hm2挖填土石方总量105.13万m3,其中土方开挖48.06万m3,土方回填57.07万m3借方27.55万m3,弃方17.35万m3,借方和弃方均来源于取(弃)土场

  项目于20216月开工建设,于20229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6个月。

  20212月,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对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至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锡发改基础字〔20211),项目编码:2020-152571-54-01-016313

  20214月,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出具《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锡水发〔202151

  2020年1月,乌拉盖管理区布林分场贺斯格乌拉牧场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北京五洲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14.4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573.27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778.5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63.4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90.4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94.531万元,建设单位已于2021年8月缴纳178.33万元,核定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201万元,其中乌拉盖管理区12.291万元,东乌珠穆沁旗3.91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