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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高力罕220千伏变至金兴安110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5-00014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5〕63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高力罕220千伏变至金兴安110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5-03-20 09:00:00 公开日期: 2025-03-20 10:18:07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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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高力罕220千伏变至金兴安110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3-20 10:18  浏览次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

  公司《关于报请审批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高力罕220千伏变至金兴安110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高力罕220千伏变至金兴安110千伏线路工程位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境内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在高力罕220千伏变电站和金兴安110千伏变电站各扩建110千伏出线间隔1回,新建路径长度为43.67公里,按单回路架设,其中:架空线路43.5公里,电缆线路0.17公里。

  防治区划分由高力罕变110kV扩建间隔、金兴安变110kV扩建间隔、110kV输电线路、施工便道组成项目区总占地面积14.8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74公顷,临时用地13.08公顷;占地类型为草地、建设用地、林地和湿地挖填土石方总量8.5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4.2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0.35万立方米),填方量4.25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0.35万立方米),本项目挖填平衡,无弃方。项目用地上不存在拆迁移民问题

  项目计划于2025年3月开工,2025年10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

  2024年11月18日,该项目取得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高力罕220千伏变至金兴安110千伏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锡能源电发〔2024〕53号),项目代码:2410-152526-60-01-677379。

  2024年9月,《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高力罕220千伏变至金兴安110千伏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4.8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47.29万元(主体已列7.03万元,方案新增140.2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2.79万元(主体已列7.03万元,方案新增15.76万元),植物措施15.56万元(全部为新增投资),临时措施投资54.01万元(全部为新增投资),独立费用22.83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5.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5.48万元),基本预备费6.9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194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