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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革命烈士陵园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5-00020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5〕72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革命烈士陵园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5-03-26 15:00:00 公开日期: 2025-03-26 16:52:29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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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革命烈士陵园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3-26 16:52  浏览次数:

  阿巴嘎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申请对〈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革命烈士陵园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的报告》(阿退役军人字〔2025〕17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革命烈士陵园扩建项目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宝格达乌拉东街北侧

  项目建设性质属扩建建设类,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总占地面积78187.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1.3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陈展室1个266.3平方米、烈士墓地1172平方米、英烈墙114平方米、十大英烈雕塑10个、群雕2座、公共卫生间及门卫室75平方米以及硬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防治区划分烈士陵园区、进场道路及停车场区项目区总占地面积7.82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挖填土石方总量1.5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0.78万立方米(包括表土剥离0.02万立方米),填方0.78万立方米(包括表土剥离0.02万立方米),无弃方。工程建设范围内不涉及移民和拆迁情况

  工程计划于2025年5月初开始施工准备,2026年12月底建设完成,建设工期为20个月。

  2023年11月3日,该项目取得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革命烈士陵园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锡发改批字〔2023〕60号),项目代码:2310-152522-04-01-751664。

  2023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革命烈士陵园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内蒙古维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8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344.164万元(主体已列310.65万元,新增33.51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9.79万元(全部为新增投资),植物措施投资310.80万元(主体已列310.65万元,新增0.1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0.92万元(全部为新增投资),独立费用8.2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1.50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1.50万元),基本预备费1.1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3.294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