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3月起,锡林郭勒盟严格落实自治区工作部署,扎实开展违规取用水问题专项整治,各旗县水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取用水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规范全盟取用水秩序,现将2起违规取用水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开。
案例一:某建筑材料公司未经批准擅取水案
2026年5月,锡林浩特市水利局现场检查时发现,锡林浩特市某建筑材料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生活,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经查证,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的处罚。
案例二:某风力发电项目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2026年3月,苏尼特左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苏尼特左旗农牧水利科技局移交线索,巴彦乌拉苏木某风力发电项目超许可取用地下水,超许可量达0.43万立方米。
经查证,该企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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