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全盟取用水秩序,现将2起违规取用水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开。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2026年5月,太仆寺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太仆寺旗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生活。
经查证,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处罚。
案例二:某物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资源论证审批文件),项目试运行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东乌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6年5月15日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查证,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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