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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锡林郭勒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备注
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申请人 申请人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盟市、旗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申请人 申请人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第4项,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清单第8项: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
申请人 申请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盟市、旗县级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申请人 申请人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设计单位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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