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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盟水利局)

盟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盟水利局)
序号 权责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2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1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3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第1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5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6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7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8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9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10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11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第2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0条。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8、17、51、53、54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等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监管责任:依据职责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3、25、26、28条。
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第2款、6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61、62条。 1.审查、告知责任:对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处理、告知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
14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72条。 1.审查、告知责任:对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处理、告知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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