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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违规取用水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三)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全盟取用水秩序,现将1起违规取用水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开。

  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2026年7月,锡林浩特市水利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进行生产。

  经查证,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进行处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中“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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