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 |||
索引号: 01165962-8/2022-0002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水利局 | 信息分类: 规划计划\通知 | ||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 |||
成文日期: 2022-08-22 00:00:00 | 公开日期: 2022-08-22 09:36:5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根据锡林郭勒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证照分离”改革组《关于加快制定全盟“证照分离”改革配套措施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1.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2.取水许可;3.河道采砂许可。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一)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二)取水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河道采砂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三、改革举措
(一)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1、简化优化审批证明材料,明确证明材料清单,推进部分证明材料实施承诺制改革。
2、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进一步优化(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
3、审批层级和部门为盟、旗县市区水利部门。
(二)取水许可: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
(三)河道采砂许可: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
2.采取灵活的实施方式,各旗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河道采砂。
3.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发现报告弄虚作假、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二)取水许可:
1、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动态掌握区域的取用水情况,并纳入日常监管。对接近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指标的,及时进行预警,并限制或暂停新增取水。进一步加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计划用水核验发证、延续换证、计量监测、台账建设等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许可超计划用水、批用不符等违规取水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取水许可承诺事项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承诺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并纳入征信监管体系予以失信惩戒。
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全面推行,实行一窗办理,一网通办。
4、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三)河道采砂许可: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方责任。
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采砂现场事中、事后监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作业方式开采。
4.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相关科室对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责任分工,协同配合,熟知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履职尽责,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认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六、主管部门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七、其他事项
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1.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农牧水保科负责,联系电话:0479—8222962;
2.取水许可: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联系电话:0479—8225841;
3.河道采砂许可:河湖管理科负责,联系电话:0479—821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