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乌珠穆沁白牛核心育种场创建和认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索引号: 01165962-8/2023-00041 |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3〕83号 | ||
发文机构: 水利局 |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 ||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乌珠穆沁白牛核心育种场创建和认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成文日期: 2023-04-23 17:02:19 | 公开日期: 2023-04-23 17:02:1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西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 <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的函》(西农牧科函〔2023〕40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乌珠穆沁白牛核心育种场创建和认定项目)位于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乌日吉勒嘎查东南约8.0km处,地理中心坐标:E117°47'53.75",N44°8'43.30"。项目西距G306国道直线距离约为4.5km,其间有乡村道路相连,通过乡村道路可直达场区,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新建985.6m2牛舍1座、120m2牛犊舍1座、52.4m2生产辅助区1座、275.51m2胚胎配种室1座、1219.94m2生产性能测定室1座,利用已建棚圈6座,并同步建设场内道路、管网等室外配套基础措施。
项目由建筑物区、道路及硬化区、绿化区三部分组成,征占用地总面积5.05hm2,占地性质全部为永久占地,土地利用类型为草地;挖填土石方总量4.90万m3,其中土方开挖2.45万m3,土方回填2.45万m3,建设期通过土石方纵横调配,无弃方。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7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16个月。
2023年2月,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牧局出具了《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农牧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锡发改批字〔2023〕6号),项目编码:2302-152526-04-05-990806。
2023年3月,《西乌珠穆沁旗2023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初步设计》由内蒙古家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05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6.34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73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7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4.74万元;核定项目建设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585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