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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02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10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01-12 10:00:00 公开日期: 2024-01-12 15:00:15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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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1-12 15:00  浏览次数:

  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审查批复 <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 的审查报告》(深能北方锡函〔2023〕11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境内,西南距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直线距离约34.3km,场区中心坐标:E114°09'17.40"、N42°26'14.88"。项目区周边有省道S105、省道S304、县道X509等纵横穿越,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规模为400MW,安装3MW以上风电机组,配套相应数量箱变,新建220kV升压站一座,以及场内外道路和集电线路等。

  项目由风机和箱变及施工区、升压站、施工生产生活区、集电及供电线路、施工及检修道路、取土场六部分组成,征占用地总面积131.93hm2,其中永久占地41.54hm2,临时占地90.39hm2,土地利用类型全部为草地;挖填土石方总量83.63万m3,其中土方开挖30.46万m3,土方回填53.16万m3,借方22.70万m3,借方全部来源于取土场。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已于2019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7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24个月。

  2017年9月,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出具《关于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锡发改发字〔2017〕112号)。

  2019年9月,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出具《关于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锡水发〔2019〕160号)。

  2019年5月,《深能镶黄旗德斯格图400MW风电项目220kV升压站项目和风电场部分初步设计》由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31.93hm2。

  (四)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401.2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58.8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7.9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6.9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24.281万元,建设单位已于2019年11月缴纳221.612万元,核定应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669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