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西乌旗自然灾害应对智慧牧场试点推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05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2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西乌旗自然灾害应对智慧牧场试点推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01-26 11:00:00 公开日期: 2024-01-26 16:31:14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西乌旗自然灾害应对智慧牧场试点推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16:31  浏览次数:

  西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西乌旗自然灾害应对智慧牧场试点推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西乌旗自然灾害应对智慧牧场试点推广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都日布勒吉嘎查和巴彦呼舒苏木呼日勒图嘎查,分两地块建设,吉仁高勒镇都日布勒吉嘎查项目基地地理中心坐标:E116°45'49.43"、N44°20'48.84",巴彦呼舒苏木呼日勒图嘎查项目基地地理中心坐标:E117°12′31.00″、N44°25′49.53″。项目区北侧有国道G207穿过,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为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专项工程子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牛舍5座、管理用房2处、日粮间5座、青贮平台2处、粪污堆砌设施2座、消毒池2处,以及围墙、地面硬化等,配套建设水电管网等附属工程。

  项目由建筑区、道路及硬化区和绿化区三部分组成,征占用地总面积17.76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土地利用类型为草地;挖填土石方总量15.68万m3,其中土方开挖7.84万m3,土方回填7.84万m3,无借方、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12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9个月。

  2023年12月,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 农牧局联合出具《关于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锡发改批字〔2023〕77号)。

  2023年11月,《西乌珠穆沁旗2024年度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正弘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7.7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89.0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8.2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7.0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9.93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0.192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