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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蒙能集团250万千瓦保障性新能源项目220千伏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33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102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蒙能集团250万千瓦保障性新能源项目220千伏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04-26 15:00:00 公开日期: 2024-04-26 16:21:30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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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蒙能集团250万千瓦保障性新能源项目220千伏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4-26 16:21  浏览次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

  公司《关于请审批锡林郭勒盟蒙能集团250万千瓦保障性新能源项目220千伏接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锡林郭勒盟蒙能集团250万千瓦保障性新能源项目220千伏接网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格日勒敖都苏木和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境内建设内容为扩建玉龙220kV变电站220kV出线间隔1回至二连2号升压站;新建二连口岸绿色供电项目升压站至二连2号站220kV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度为10km;新建二连2号站至二连1号站220kV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度为12km;新建二连1号站至西苏1号站220kV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度为21km;新建西苏1号站至西苏2号站220kV单回架空线路,路径长度为9km。项目区附近有国道G331乡村道路等,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共划分为玉龙220kV变电站扩建区、1#~2#升压站输电线路区、2#~3#升压站输电线路区、3#~4#升压站输电线路区、4#~5#升压站输电线路区5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建设期征占用地总面积11.05hm2其中永久占地2.06hm2,临时占地8.99hm2土地利用类型草地和建设用地;挖填土石方总量8.52万m3,其中土方开挖4.26万m3,土方回填4.26万m3无借方、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45月开工建设,于20257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15个月。

  20242月,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蒙能集团250万千瓦保障性新能源项目220千伏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锡能源电发〔20242),项目编码:2402-152524-60-01-507410

  2024年1月,锡林郭勒盟蒙能集团250万千瓦保障性新能源项目220千伏接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1.05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27.8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0.4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9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40.84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8.785万元,其中二连浩特市11.798万元,苏尼特右旗6.987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你公司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