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阿巴嘎旗2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58 |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07号 | ||
发文机构: 水利局 |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 ||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阿巴嘎旗2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成文日期: 2024-10-15 15:00:00 | 公开日期: 2024-10-15 15:52:3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阿巴嘎旗京能智汇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阿巴嘎旗20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阿巴嘎旗京能智汇清洁能源发〔2024〕19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阿巴嘎旗20万千瓦风电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查干淖尔镇境内,距查干淖尔镇直线距离约13.5km,场址范围坐标:E115°0′11.58″~115°10′19.67″、N43°22′36.84~43°27′6.90″。项目区附近有县道X511及乡村道路纵横穿越,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为200MW,拟选用单机容量8.34MW发电机组24台,新建1座220kV升压站及进场道路,配套数量箱变、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及检修道路等,配置风电装机容量的15%/2h电化学储能系统,并按照电网公司要求及实际需求配置调相机。
项目共划分风机和箱变区、集电线路区、施工检修道路、升压站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施工供电线路区6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建设期征占用地总面积67.67hm2,其中永久占地18.98hm2,临时占地48.69hm2,土地利用类型为天然牧草地和农村道路;挖填土石方总量58.84万m3,其中土方开挖29.42万m3,土方回填29.42万m3,无借方、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计划于2024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25年10月建设完成,总建设工期13个月。
2024年8月,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关于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阿巴嘎旗2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锡能源新字〔2024〕40号),项目编码:2407-152522-60-01-572931。
2024年8月,《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阿巴嘎旗20万千瓦风电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7.67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978.9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687.5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5.36万元,临时措施投资65.15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5.039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