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电及升压站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63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45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电及升压站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11-12 09:00:00 公开日期: 2024-11-12 17:53:28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电及升压站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11-12 17:53  浏览次数:

  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电及升压站部分)水士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新蒙新能源函字(2024)第(37)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电及升压站部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镇巴彦宝拉格嘎查、洪格尔嘎查、巴彦德力格尔嘎查境内,场址中心距赛汉塔拉镇直线距离约71km,风电场中心坐标为东经113°26′00″,北纬42°26′30″,升压站中心坐标为东经113°25′25″,北纬42°26′50″;风电场西侧有G208国道、G55二广高速,南侧有G511国道、G5516苏张高速,对外交通比较便利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规模为500MW,选用单机容量10MW发电机组50台,新建1座220kV升压站及进站道路,配套数量箱变、集电线路、检修道路,年上网电量1828650MW·h,年平均等效利用小时为3657.3h,容量系数为0.42。

  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风机及箱变区、集电线路、道路工程、220kV升压站、施工生产生活区和施工供电线路6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项目占地面积102.36hm2,其中:永久占地34.53hm2,临时占地67.83hm2;占地类型为草地和农村道路挖填土石方总量51.70万m³,其中挖方25.85万m³,填方25.85万m³,挖填平衡,无借方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移民拆迁与安置问题

  工程计划于2024年11月开工建设,2026年3月建设完成,总工期17个月。

  2024年8月21日,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关于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电及升压站部分)核准的批复》(锡能源新字〔2024〕47号),项目编码:2408-152524-60-01-929683。

  2024年5月,《内蒙古新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电及升压站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华夏建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02.3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447.64万元(主体已列197.62万元,方案新增250.0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96.58万元(主体已列96.58万元,方案无新增),植物措施投资39.02万元(主体已列39.01万元,方案新增0.01万元),临时工程投资42.60万元(主体已列42.03万元,方案新增0.57万元),核增独立费用79.94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2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9.93万元),基本预备费15.49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4.012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