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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64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46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11-12 09:00:00 公开日期: 2024-11-12 18:00:57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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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11-12 18:00  浏览次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超高压供电分公司:

  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请示》(锡超供计划〔2024〕22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位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境内,500kV输电线路变更为59km,线路起点为芒来500kV升压站(起点坐标东经:113°10′57.74″,北纬44°01′05.25″),终点为东苏500kV变电站(终点坐标东经:113°32′12.81″,北纬43°44′47.68″)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与内容:新建500kV输电线路59km,扩建2个500kV出线间隔至中煤芒来电厂(本项目施工仅涉及监控系统后台软件扩容、五防系统中与线路电压判据相关内容扩容),本工程周边有G331、X922、牧区土路可以利用,交通条件一般。

  防治区划分为塔基区及施工区、牵张场地、跨越施工区、施工道路区4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项目占地面积为48.92hm2,其中永久占地3.10hm2,临时占地45.82hm2;占用土地类型为草地挖填土石方总量16.30万m³,其中挖方8.15万m³(包含表土0.62万m³),填方8.15万m³(包含表土0.62万m³),无借方和弃方。工程选线选址不涉及拆迁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

  工程计划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2025年9月完工,总工期10个月。

  2023年9月22日,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关于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锡能源电发〔2023〕30号);2024年9月12日,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关于同意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变更核准有关内容的通知》(锡能源电发〔2024〕21号),项目代码:2308-152523-60-01-156669。

  2024年7月,《中煤芒来2×66万千瓦煤电一体化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8.9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78.8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68.81万元,植物措施33.17万元,临时措施43.84万元,独立费用46.00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8.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1.08万元),基本预备费3.84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3.164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