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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100MW/400MWh压缩空气储能1#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66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49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100MW/400MWh压缩空气储能1#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11-19 09:00:00 公开日期: 2024-11-19 09:07:27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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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100MW/400MWh压缩空气储能1#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11-19 09:07  浏览次数:

  苏尼特左旗元储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审批〈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100MW/400MWh压缩空气储能1#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100MW/400MWh压缩空气储能1#示范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萨如拉塔拉嘎查站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3°21'18.57"、北纬43°40'27.14"本项目苏尼特左旗32公里,距离萨如拉塔拉嘎查9公里,通过拟建进站道路与G209引接,满足通行车辆及机械设备和材料运输的要求,交通较为便利。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与内容:规划建设一座100MW/400MWh新型非补燃型压缩空气储能电站一座,主要为地面工厂部分和储气库部分;地面工厂部分主要包含压缩空气储能各设备安装、试验厂房、升压站、控制室、综合楼、宿舍、食堂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配空气压缩机组1套,100M透平机组1套,储换热子系统1套及附属冷却系统压缩空气储能气库容积6万立方米。

  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由储能站、储气库、施工生产生活区、站外道路、临时堆土区及供电线路区6个一级分区组成,项目占地面积为29.20hm2,其中永久占地20.06hm2,临时占地9.14hm2。占地类型全部为草地。挖填土方总量为50.27万,其中挖方30.58万,填方19.69万,弃方11.85万。弃土由苏尼特左旗腾安沙石料供应有限公司负责消纳。项目建设不涉及移民拆迁与安置问题。

  工程计划于2024年11月开工建设,2026年1月完工,总建设工期15个月。

  2024年8月18日,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出具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100MW/400MWh压缩空气储能1#示范项目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为2408-152523-60-01-915824。

  2024年6月,《河北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100MW/400MWh压缩空气储能1#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9.20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275.1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22.55万元(主体已列8.18万元,方案新增114.3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3.01万元(主体已列1.31万元,方案新增11.7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2.42万元(方案新增22.42万元),独立费用54.7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8.02万元,水土保持监理7.58万元),基本预备费12.7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9.640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