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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进场和联络道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68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48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进场和联络道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4-11-15 15:00:00 公开日期: 2024-11-15 17:02:31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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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进场和联络道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11-15 17:02  浏览次数:

  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进场和联络道路项目审查批复的申请》(华润电锡林煤业函(2024)53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进场和联络道路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郭勒镇境内,其中西一矿进场道路起于S221线五间房至白音诺尔段一级公路K56+952.170处,终点止于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工业场地东侧煤流入口,线路长度2.206千米;联络道路分为连接段1和连接段2,连接段1起点与进场道路K1+398.938处相接,终点止于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工业场地南侧人流入口,线路长度0.69千米;连接段2起点与进场道路终点相接,终点止于西一矿工业场地地磅房南侧,线路长度0.460千米,工程与S221线相连接,通过S221线与G207线连接,G207线向西可通往锡林浩特市方向,向东可通往西乌珠穆沁旗方向,且通过G207线可与G306线连接,可分别通往兴安盟和赤峰方向,交通条件便利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与内容:线路全长3.356千米,其中进场道路长2.206千米,采用双车道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路基宽10.0米,路面宽8.50米,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联络道路分为两条连接段建设,连接段1长0.69千米,采用双车道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路基宽15.50米,路面宽14.0米,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连接段2长0.46千米,采用厂矿道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为15千米/小时,路基宽13.0米和22.0米两种,路面分别宽9.0米和18.0米,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进场道路区和联络道路区2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工程总占地面积7.18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林地挖填土石方总量5.09万m³,其中挖方2.12万m³(含表土剥离0.58万m³),填方2.97万m³(含表土回覆0.58万m³),借方量0.85万m³,借方来源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无弃方。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

  工程于2022年8月开工,2023年8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尚未验收。

  2021年6月8日,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对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进场和联络道路核准的批复》(锡发改基础字〔2021〕4号),项目代码:2019-152526-54-02-019376。

  2022年5月,《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西一矿进场和联络道路项目初步设计》由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4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18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65.7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63.5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1.82万元,临时工程投资6.66万元,独立费用31.4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9.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8.48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206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