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苏尼特右旗15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75 |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67号 | ||
发文机构: 水利局 |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 ||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苏尼特右旗15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成文日期: 2024-12-16 15:00:00 | 公开日期: 2024-12-16 17:00:2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苏尼特右旗京能智汇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苏尼特右旗15万千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苏尼特右旗15万千瓦风电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贡宝拉格嘎查境内,项目区场址位于乌日根塔拉镇区北侧30.15公里处,西南距苏尼特右旗旗政府所在地赛汉塔拉镇直线距离约90公里,西距二连浩特市城区直线距离约66公里,东距锡林浩特市城区直线距离约260公里。拟建风电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8'48.23328",北纬43°32'46.11541",升压站站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9'49.46581",北纬43°33'5.20971"。项目区周边道路发达,西侧紧临新乌线,国道G331丹阿线从场区北侧经过,国道G208二广公路及G55二广高速从场区西南侧经过,东南侧21.5公里处为G209苏北线,本项目交通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与内容:风电场拟安装18台单机容量为8.34M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150MW,建设配套数量箱变、集电线路及检修道路等,项目配置风电装机容量的15%/2h电化学储能系统,并按照电网公司要求及实际需求配置调相机。
防治区划分由风机及箱变区、升压站区、施工及检修道路、集电线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施工临时供电线路组成;项目区总征占地面积67.0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6.52公顷,临时占地面积40.55公顷;占地类型为草地与农村道路,其中占用草地63.86公项、占用农村道路3.21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37.9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16.89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量7.51万立方米),填方量21.05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量7.51万立方米),借方量4.16万立方米,借方为施工及检修道路铺设所需山皮石,来源为苏尼特左旗腾安沙石料供应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
工程计划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于2025年9月建成,施工总工期7个月。
2024年8月8日,项目取得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苏尼特右旗15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锡能源新字〔2024〕38号),项目编码:2407-152524-60-01-456764。
2024年6月,《锡林郭勒京能智汇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2024年度苏尼特右旗15万千瓦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7.07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04.0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339.44万元(包含主体已列285.72万元,方案新增53.7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1.36万元(方案新增),临时措施投资46.03万元(方案新增),独立费用45.50万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10.16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9.00万元),基本预备费27.74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4.019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