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明阳西乌珠穆沁旗200MW光伏治沙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索引号: 01165962-8/2024-00079 |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4〕280号 | ||
发文机构: 水利局 |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 ||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明阳西乌珠穆沁旗200MW光伏治沙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成文日期: 2024-12-26 10:00:00 | 公开日期: 2024-12-26 14:18:0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西乌珠穆沁旗明阳智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明阳西乌珠穆沁旗200MW光伏治沙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报告》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明阳西乌珠穆沁旗200MW光伏治沙一体化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额日敦宝拉格嘎查境内,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8°36′53″,北纬44°47′1.53″。项目场址距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约82.87公里,距锡林浩特市约222.81公里。国道G305从项目区南侧经过,本项目利用与G305国道相接的乡村道路进入光伏场区,对外交通运输条件较便利。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与内容:光伏装机容量200MW,布置63个光伏发电单元,采用610Wp单晶硅电池组件,组件设置总数为373776块;共配置625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62台3200kVA箱式升压变压器和1台1600kVA箱式升压变压器;光伏电站在运行期25年内的总上网电量为900037.6万kWh,平均年上网发电量为36001.5万kWh,25年平均等效满负荷年利用小时数为1579h。
防治区划分由光伏场区、升压站区、进场道路三部分组成;项目区总占地面积为447.6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47.02公顷,临时占地面积0.58公顷,占地类型为草地和沙地;挖填土石方总量25.70万m³,其中挖方量12.85万m³(含表土剥离量4.04万m³),填方量12.85万m³(含表土回覆量4.04万m³),挖填平衡,无借方和弃方。项目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
项目计划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2025年12月建设完成,施工总工期9个月。
2024年10月21日,该项目取得锡林郭勒盟能源局《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409-152526-60-05-390718)。
2024年10月,《明阳西乌珠穆沁旗200MW光伏治沙一体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47.60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393.2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97.81万元(主体已列148.54万元,方案新增49.2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323.02万元,临时措施投资27.44万元,独立费用48.26万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10.29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9.00万元),基本预备费35.7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60.92万元;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60.92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