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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华电多伦200MW/8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6-00003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6〕85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华电多伦200MW/8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6-06-15 09:00:00 公开日期: 2026-06-15 10:08:08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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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华电多伦200MW/8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6-06-15 10:08  浏览次数:

  华创(多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内蒙古华电多伦200MW/8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华创多能〔202623号)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内蒙古华电多伦200MW/8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位于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境内。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建设类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200MW/800MWh磷酸铁锂独立储能站一座,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主要建设包括储能电站场区及220kV升压站。建设220kVGIS预制舱、35kV配电及二次设备预制舱、SVG预制舱、储能单元等,配套建设室外道路、停车场、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工程。建设综合楼为一层建筑,布置有厨房、餐厅、档案室、中控室、会议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附属用房为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建筑,地下一层主要有生活泵房、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一层主要有车库、库房等。以及运行管理中心、消防站,铺设进场道路及挖建排水沟

  水土流失防治区由储能电站、进站道路和施工供电线路三部分组成。项目总占地面积5.7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17公顷,临时占地0.58公顷;占地类型为草地3.68公顷、林地2.07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为23.54立方米,其中挖方量为11.77立方米(含表土0.17立方米),填方量为11.77立方米(含表土0.17立方米),无借方及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问题。

  项目计划于20267月开工准备,202612月试运行,总建设工期6个月。

  20265月,项目取得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内蒙古华电多伦200MW/8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变更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605-152531-60-01-125888

  20264月,《内蒙古华电多伦200MW/8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75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392.7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83.8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88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1.14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20.68万元,独立费用30.62万元(建设管理费11.12万元,工程建设监理费8.0万元,科研勘测设计费11.5万元),基本预备费34.8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775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