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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东矿区银锌铅矿年采选90万吨银锌铅矿石项目供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6-00005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6〕123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东矿区银锌铅矿年采选90万吨银锌铅矿石项目供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6-08-14 09:00:00 公开日期: 2026-08-14 10:55:26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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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东矿区银锌铅矿年采选90万吨银锌铅矿石项目供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6-08-14 10:55  浏览次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批〈内蒙古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东矿区银锌铅矿年采选90万吨银锌铅矿石项目供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内蒙古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东矿区银锌铅矿年采选90万吨银锌铅矿石项目供电工程位于东乌珠穆沁旗和乌拉盖管理区境内。

  项目建设性质属新建(扩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本期道特北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侧扩建1个出线间隔,至宏泰110千伏变电站。新建芒哈图-宏泰110千伏线路工程,新建架空线路路径长46千米(东乌珠穆沁旗境内线路路径长19.12千米,乌拉盖管理区境内线路路径长26.88千米),单回路架设。

  水土流失防治区由芒哈图110kV变扩建区、道特北110kV变扩建区、输电线路(塔基及施工区、牵张场、跨越设施、施工便道)三部分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29.32公顷(东乌珠穆沁旗占地13.02公顷、乌拉盖管理区占地16.30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7公顷,临时占地28.25公顷。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0.05公顷,草地29.27公顷。工程建设期共挖填土石方总量7.0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3.53万立方米,填方3.53万立方米,土方内部达到平衡,无弃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计划于2026年10月开工准备,2027年6月施工完毕并投产,总建设工期9个月。

  2026年6月,项目取得锡林郭勒盟能源局《关于内蒙古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东矿区银锌铅矿年采选90万吨银锌铅矿石项目供电工程核准的批复》(锡能源电发〔2025〕43号),项目代码:2512-152525-60-01-561113。

  2025年11月,《内蒙古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乌兰陶勒盖东矿区银锌铅矿年采选90万吨银锌铅矿石项目供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锡林郭勒盟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9.3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221.31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16万元,植物措施投资40.35万元,监测措施投资24.30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28.33万元,独立费用42.74万元(建设管理费19.14万元,工程建设监理费10.00万元,科研勘测设计费13.60万元),基本预备费15.5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9.844万元(乌拉盖管理区27.71万元、东乌珠穆沁旗22.134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依据《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试行)》(锡发改价字〔2019〕22号),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积极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属地水利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应负责任。

  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