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165962-8/2022-00094 发文字号: 锡水发〔2022〕182号
发文机构: 水利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批复
概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成文日期: 2022-07-1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2-07-15 13:36:48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关于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2-07-15 13:36  浏览次数:

  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技术审查请示(内玉字〔2022〕88)及其附件收悉。经审查、修改后,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位于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巴彦胡博嘎查境内,地理坐标:E118°54′00″~119°02′00″N45°14′00″~45°18′00″。矿区距巴拉嘎尔高勒镇东北约138km、霍林郭勒市西南约75km,其间有草原公路相连,进场道路与白—霍公路由混凝土硬化道路连接,进场道路长15公里,交通运输条件较为便利。

  项目改(扩)建建设类项目,生活福利区、主井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排水沟新建矿区道路部分组成建设征占用地总面积11.32hm2占地性质全部为永久占地,土地利用类型全部采矿用地;挖填土石方总量37.34万m3,其中土方开挖18.67万m3,土方回填18.67万m3建设期通过土石方纵横调配,无借方弃方。工程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

  项目已于20156月开工建设,并于20226底建设完成建设85个月。

  20146月,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了《锡林郭勒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锡经信投规字〔20148

  20143月,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出具了《锡盟水利局关于对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锡水发〔201487

  20145月,《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由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

   二、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 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二)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评价成果在后续设计中应予充分吸收、应用。

   (三) 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1.32hm2

   (四)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 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24.2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63.2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4.11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1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548万元,已缴纳建设期补偿费1.5万元,核定应缴纳补偿费14.048万元。

   (六)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 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 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地方及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 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 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899号),项目建设期开工前一次性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 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自行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此批复。